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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古偲瑜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蕭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