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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被 告 王漢華

鄭玉環王漢平

王漢霖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等規定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王漢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因繼承自訴外人王東隆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應以受告知人王漢堂就分割系爭土地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現行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中並無與系爭土地鄰近且條件相似之土地登錄交易價格,可作為核算系爭土地客觀市場交易價格之參考,惟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參照),於欠缺實價登錄資料可供依循之情形下,仍不失為可供核定系爭土地價額之參酌依據;則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65萬1219元【計算式:〔(

58.01+3613.23+87+126.84+742.14+1532.16+5732.45+233.74+65

5.92+170.69+383.39+616.01+354+1164.19+1479.15)㎡×權利範圍2/18+(184.27+257.63+325.86+742.22+383.01+239.01+588.9+24.01+542.03+126)㎡×權利範圍1/12+(292.57+344.32)㎡×權利範圍1/2+630.74㎡×權利範圍1/4+3244.97㎡+68.84㎡+445.08㎡+257㎡〕×公告現值2,200元/㎡=14,651,219元】,受告知人王漢堂就分割系爭土地可獲得之利益即為293萬244元【計算式:14,651,219元×應繼分比例1/5=2,930,2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3萬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8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20元後,尚應補繳3萬3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