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張黃峰被 告 郭鳳如
大愛眼科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藍居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27,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備位聲明為㈠被告郭鳳如、藍居福應連帶給付原告15,227,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大愛眼科診所應給付原告15,227,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因二者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27,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