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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于志維訴訟代理人 何念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虹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長虹管委會)、夢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夢蝶管委會,與長虹管委會合稱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5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率。㈡被告應各自清運其倒榻之擋土牆。㈢被告長虹管委會應將長虹天下社區之擋土牆回復原狀。核上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5170元,至該項聲明後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率,依上開規定,屬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上開聲明第二項請求清運其倒榻之擋土牆,經原告陳報所需費用約27萬元(本院士司補卷第191頁)。上開聲明第三項請求將長虹天下社區之擋土牆回復原狀,經原告陳報報價金額約817萬5825元(本院士司補卷第191頁)。上開原告所陳報之金額,亦經原告提出杰林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及崇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報價表為據(本院士司補卷第193至196頁)。是原告上開三項聲明之請求為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865萬995元(20萬5170元+27萬元+817萬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