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4號再審原告 柯寶青再審被告 懋德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騰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回復原狀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6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系爭確定判決主文關於再審原告敗訴部分為㈠再審原告應將座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面積27.75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23.53平方公尺)及編號C(面積28.53平方公尺,與編號A、B合稱系爭地上物)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懋德華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並由再審被告管領。㈡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220萬7,10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予再審被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再審被告3萬7,724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原告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系爭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敗訴之利益計算。又系爭土地於再審被告113年12月26日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萬7,000元,系爭地上物面積合計為79.81平方公尺(計算式:27.75+23.53+28.53=79.81),據此計算系爭確定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30萬9,270元〔計算式:79.81(面積)×267,000(公告現值)=21,309,270〕,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7,102元,至其繕本送達後之利息及再審原告於起訴後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系爭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51萬6,372元(計算式:21,309,270+2,207,102=23,516,372),從而,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51萬6,37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萬7,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