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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9號原 告 裕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霞上列原告與被告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