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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9號原 告 國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茂碷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被 告 艾科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4萬6,824元,附帶請求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萬8,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4萬6,824元) 1 利息 52萬5,000元 113年8月30日 115年5月10日 5% 4萬4,517.12元 2 利息 301萬1,904元 113年9月6日 115年5月10日 5% 25萬2,504.83元 3 利息 250萬9,920元 114年3月17日 115年5月10日 5% 14萬4,406.36元 小計 44萬1,428.31元 起訴前附帶請求 44萬1,428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648萬8,252元 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