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林沅豪上列原告與鄭正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4,838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