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黃芷羚
許煒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以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