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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孫鷹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華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王興華就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支付命令之金錢債權新臺幣2,170萬元存在(見本院卷第54頁),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4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恢復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