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林柏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