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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王銘呈律師盧筱筠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糠佩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斑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聲明: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第1項聲明,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加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