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高玉玫被 告 鄭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計算式:爭訟房屋341萬5769元+已計算之欠租2萬9000元+至起訴前所生已可確定之115年2月租金1萬3000元,見湖司簡調卷第10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肆萬零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