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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祝㨗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5年度司執助字第332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萬6,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3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系爭房地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北投區 開明段 一 460 101 2分之1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1173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號 磚造 1層(一層) 總面積 94.71 2分之1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9萬8,954元,而本件原告請求之建物面積合計為47.36平方公尺(總面積94.71平方公尺×1/2≒47.36,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468萬6,461元(計算式:98,954×47.36≒4,686,461,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