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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藍舒凢被 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萬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