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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馮照軒

馮惠廷

馮鈞奕

黃議嬅

黃子文原 告 玉晏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馮寶民原 告 THRIVE YEAR DEVELOPMENTS LIMITED(境外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馮寶誠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戚本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紀堯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9萬3,721元(本院114年度士司補字第391號卷【下稱士司補卷】第13頁)。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881萬4,000元【計算式:5,700萬元+1,400萬元+1,100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6,343萬元+300萬元+1,238萬4,000元(計算式:美金40萬元×114年10月30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96元=1,238萬4,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服務附卷可稽,士司補卷第473頁)=1億8,88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萬4,41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9萬3,721元(士司補卷第13頁)後,尚應補繳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9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