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陳世哲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被 告 陳百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ㄧ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