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COLOMBO & C.S.R.L.法定代理人 SQUARANTI MASSIMO訴訟代理人 李欣律師
李育昇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徐菀蔚律師被 告 建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壹萬陸仟貳佰零陸元(計算式:歐元10萬5814.8元×臺灣銀行牌告歐元現金賣出匯率37.0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參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