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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89號原 告 韓以玲被 告 產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易力投資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白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