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昆山市原來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文彬訴訟代理人 陳澐樺律師
趙芷芸律師複 代理人 徐慕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17萬8,579元,及其中美金15萬238元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1,669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5年6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76元折算(計算式:178,579×31.76=5,671,669,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孳息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