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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4號原 告 陳慧

盧正哲盧弘哲被 告 江靜蕙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其對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556萬元所生之一切權利移轉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視被告投資所生權利移轉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定之,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無從判斷被告投資所生權利之現況,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移轉權利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