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