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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伍琇蘭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被 告 嘉興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山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