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2號原 告 意示特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盈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孟繁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