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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24號原 告 鐘祥豪即元鼎科技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9,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