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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5號再審原告 約有技研開發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柳約有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義國間再審之訴(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5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5年度小上字第5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價額課徵再審裁判費,而該案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元,是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