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6號再審聲請人 池孟修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逸成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