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吳淑蓉
陳淑蘋李孟穎牛傳蕙相 對 人 蕭惟傑
李 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淑蓉、陳淑蘋、李孟穎及相對人李玲等4人(下分稱其姓名,合稱出資人)於民國113年7月間共同出資,向訴外人吳承鴻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各登記1/2登記予聲請人牛傳蕙(下稱其姓名,與吳淑蓉、陳淑蘋、李孟穎合稱聲請人)及相對人蕭惟傑(下稱其姓名,與李玲合稱相對人)名下,實際權利則屬出資人所有。詎相對人對外主張蕭惟傑實質擁有系爭不動產之1/2,更擅自騷擾系爭不動產之承租人,阻止系爭不動產之正常出租收益,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益,聲請人乃提起訴訟,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蕭惟傑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179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蕭惟傑將系爭不動產之1/2,按出資人之出資比例移轉登記予出資人。為避免蕭惟傑將系爭不動產之1/2為讓與、設定負擔予第三人,而侵害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其立法理由謂:「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已明示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倘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係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之聲請。次按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又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是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借名人尚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終止而當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準此,於出名人依此債權契約移轉借名不動產所有權予借名人之前,借名人既尚非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897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15年度補字第1491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本案),主張其等購買系爭不動產,並借用牛傳蕙、蕭惟傑名義登記系爭不動產各2分之1,業已終止與蕭惟傑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蕭惟傑應按出資人之出資比例,將系爭不動產之1/2移轉登記予出資人,固以民法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為其等請求之依據,惟該物上請求權僅所有人或得準用之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權利人始得行使,此觀該條法文內容即明,聲請人既主張出資人與蕭惟傑就系爭不動產之1/2存有借名登記關係,則依前開說明,於蕭惟傑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予聲請人前,聲請人尚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無從基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蕭惟傑主張民法第767條所定之權利。且借名登記關係之終止,並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在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前,蕭惟傑之登記仍具土地法上之公信力,自非「不實登記」,更無妨害真正權利之可言。聲請人執此主張本案係基於物權關係,顯係混淆債權與物權之法律效力,自無足採。從而,聲請人聲請就系爭不動產之1/2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不應准許。至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另請求核發本案之起訴證明書,然於理由中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本院核發起訴證明書(或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核應為同前請求之不同用語,仍援引上開理由,不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萱附表土地部分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532.44平方公尺 230/4800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7.67平方公尺 230/4800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6樓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