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施竣尹代 理 人 白丞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運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6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