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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朝富

林金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相 對 人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向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學緯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