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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林嘉紋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周翔謙律師被 告 蔡漢俞 原住雲林縣○○鎮○○路00號

鄒忠明 原住苗栗縣○○鎮○○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蔡漢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蔡漢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蔡漢俞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為被告蔡漢俞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萬柒仟元為被告蔡漢俞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人,先後民國108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與被告蔡漢俞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蔡漢俞,並由被告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屋,嗣被告蔡漢俞自112年10月起至113年7月止,應給付10個月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僅給付71,000元,尚積欠64,000元,爰依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給付尚欠租金64,000元。又被告共同居住於系爭房屋,竟共同毀損系爭房屋內之家具、電器、裝潢,導致原告受有合計1,055,888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55,888元。另系爭房屋內之書房牆壁遭鑽孔洞79個,爰依系爭租約特約條款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賠償237,000元(即3,000元×79=237,000元);並依系爭租約特約條款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給付窗簾、沙發、桌子、床組、衣櫃清洗或修繕費用1萬元;依系爭租約特約條款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給付電器維修費用15,000元,合計262,000元(即237,000元+1萬元+15,000元=262,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蔡漢俞應給付原告6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55,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蔡漢俞應給付原告2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所有權狀、住宅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系爭房屋屋況前後比對照片、系爭租約特約條款、系爭房屋書房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8至184頁),且被告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給付6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8月26日(起訴狀繕本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於115年8月5日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發生效力,亦即於115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228至232頁,下同)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55,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系爭租約特約條款第5條、第6條、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蔡漢俞給付2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