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 告 張澄泰
張文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被 告 張聰文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葉書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張澄泰、張文河。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4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司補卷第8頁)。嗣變更移轉之比例為3分之1(本院卷第148頁)。經核原告訴之聲明變更,被告對之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與訴外人張文星為兄弟(下合稱張氏兄弟)。張文星前訴請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4分之1,經法院判決張文星勝訴確定,並於理由中認定張氏兄弟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又被告另訴請原告返還系爭不動產,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確定,亦於理由中認定張氏兄弟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可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確實存有借名登記關係。
因被告已移轉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予張文星,原告爰請求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3分之1予原告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原告於購買系爭不動產時未曾出資,可知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其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完足舉證及辯論之結果,已為實質之判斷者,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即所謂「爭點效」,亦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所謂同一當事人間,係指前案訴訟為實質對立之當事人,可期待彼此就該重要爭點能互為對立之攻防,預見法院對於該重要爭點之判斷將產生拘束力而不致生突襲性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1.兩造與張文星為兄弟,張文星前訴請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4分之1,經法院判決張文星勝訴確定,並於理由中認定張氏兄弟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又被告另訴請原告返還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5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亦於理由中認定張氏兄弟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權利範圍各4分之1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49-150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於系爭確定判決事件中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請求原告遷讓返還系爭不動產;原告則抗辯兩造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故渠等為有權占有。是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是否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顯屬系爭確定判決事件之重要爭點。又此重要爭點業經兩造於系爭確定判決事件中進行充足之舉證及辯論,且經系爭確定判決為實質之判斷。參以被告於本件並未提出新事證使本院得以推翻系爭確定判決事件之認定,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兩造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且應有部分各為4分之1之事實,於本件應具有爭點效甚明。而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既存有借名登記契約,且被告業已移轉其中4分之1予張文星,則原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3分之1予原告,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永新 二 62 970 10000分之177 2 臺北市 士林區 永新 二 62-1 174 10000分之177
建物標示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 用途 2126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3層:84.05 陽台:14.83 4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