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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 訴 人 鄭惠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亮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