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張華軒林紫彤被 告 張薰尹(原名:張筱園)
張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世賢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一一四年士林字第0六九七九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薰尹(原名:張筱園)、張世賢(下與張薰尹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張薰尹尚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78萬3,672元及相關利息、費用(下合稱系爭債權)未清償。詎其竟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與張世賢成立贈與契約,約定由張薰尹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張世賢,並於同年8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張世賢。惟張薰尹名下已無其他資產足以清償積欠伊之債務,張薰尹前揭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顯有害於系爭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上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及請求張世賢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蓋債務人之全部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倘債務人財產已不足清償一切債務,而竟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謂有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之給付而取得他方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無償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為財產上的給付而未取得他方對待給付之法律行為。另按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客體包括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撤銷權時,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23號、48年度台上字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1、12557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7、218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20至346頁),並有臺灣士林地政事務所115年7月13日回函檢附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卷第252至301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於114年7月24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8月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張世賢應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諼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 地號土地 899 1/30000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3 1/30000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734 1/30000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3 1/30000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483 817/300000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 1,733 155/30000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建物總面積: 82.02 附屬建物(陽臺)面積:6.91 1/3 8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建物總面積: 95.05 附屬建物(平台)面積:8.5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