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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 告 劉韋被 告 葉家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業於115年6月12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均未補正前揭事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