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 告 陳媛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434元(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0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2頁)。然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本院卷第8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3,434元後,尚應補繳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1,6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