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1號原 告 頤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少弘被 告 金箍棒智慧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智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23,333元及遲延利息,依兩造間契約文件即訂購請款單訂購須知欄所示會員服務條款第21條約定,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25、51、55頁),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