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15號上 訴 人 李侑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筱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之當事人欄誤繕被上訴人之姓名為「朱俊蓉」,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更正及補正正確姓名之民事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