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黃湘嵐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虔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淡水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暨被告張虔誌、林筠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應表明張貼之尺寸、期間及道歉啟事全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