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被 告 陳傑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之住所尚有未明確待送達確認,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15年10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學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