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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康達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清尤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陳璽鈞律師被 告 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秀訴訟代理人 吳舉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書提起訴訟,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委任契約書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