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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吳麗雪被 告 產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易力投資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白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現金入股協議書、事業夥伴協議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惟依上開各協議書第6條、第9條約定,兩造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司促卷第43、53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