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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3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33號原 告 余貴芬被 告 李駿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3年間加入由訴外人陳冠綸、吳鎮宏組織之「森

林臨櫃–迪士尼支付」出金集團(群組),與訴外人陳冠綸、吳鎮宏、林瑋傑(已歿)、林廷勳、陳昶宏、杜冠宏、陳昱升、胡凱麟、蘇琮倫及其餘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5月初以投資方式詐騙原告,使原告誤信可投資獲利,詐欺集團復為取信原告,誘使原告投入更多款項,由訴外人陳冠綸指揮被告擔任出金手,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迪士尼支付–土狗」指派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攜帶出金予被害人之款項交付予被告,由被告保管該等款項,再按「森林臨櫃-迪士尼支付」群組內之指示,將出金款項分配予各出金手,復各出金手再依指示出金予原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詐欺集團交付其等之金錢,於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匯款出金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予原告,造成原告見確可提領獲利,旋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陸續匯款或面交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或面交車手,由詐欺集團詐得前開款項,並再將詐得之款項小部分用予出金撒餌,持續經營投資詐騙,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款項與犯罪之關連性。㈡原告因被告與詐欺集團上開詐欺行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合計1,159萬3,000元之損害,扣除原告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出金數額即65萬3,286元後,尚受有1,093萬9,714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只負責出金,沒有跟原告收錢,也沒有跟原告聯絡任何事情,原告向伊求償並不合理,伊在本件犯罪賺到的錢都繳回去了,而且伊在執行中也沒有辦法賠原告錢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受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詐騙之事實,此部分被告

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658號、114年度偵字第1170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500萬元等罪,有前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及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光碟在卷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件被告參與由訴外人陳冠綸、吳鎮宏組織之詐欺集團,受訴外人陳冠綸指揮擔任集團之出金手,其行為與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具行為關聯共同,依前說明,被告自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而原告因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行為,受有1,093萬9,714元之損害,經本院認定事實如前,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為有理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114年10月28日(見114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卷第5頁送達證書)翌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共同詐欺取財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該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本院並依職權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交付方式 匯款或面交時間 匯款帳戶或交地點 匯款或面交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人頭帳戶)或面交車手暱稱 1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19日18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10萬元 「黃信昌」 2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4日12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0萬元 「李權明」 3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9日8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9萬5,000元 「劉宇翔」 4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29日18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30萬元 「黃家寶」 5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9時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0萬元 「蘇柏豪」 6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7月31日19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0萬元 「陳文山」 7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日10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20萬元 「林宥誠」 8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3日19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43萬8,000元 「胡河玉」 9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5日10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國稅局宿舍對面停車格 106萬元 「陳明發」 10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16日17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120萬元 「黃家寶」 11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臨櫃匯款 113年8月19日11時25分許 011- 00000000000000 145萬元 805- 00000000000000 12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臨櫃匯款(現金) 113年8月19日14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號遠東商銀台北永吉分行 10萬元 805- 00000000000000 13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2日15時2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前 100萬元 「葉瑞偉」 14 余貴芬 113年5月初 假投資 面交 113年8月28日13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慶房屋後方空地 445萬元 「李毅琴」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 方式 被害人使用假App提領獲利之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匯款出金人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之帳號 臨櫃存(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7月23日11時55分 3,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4日 3,000元 2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7月26日13時26分 2萬5,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29日 2萬5,000元 3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1日11時47分 10萬元 杜冠宏 三重中山路郵局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日16時45分 10萬元 4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1日12時23分 15萬7,286元 杜冠宏 三重中山路郵局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日16時49分 15萬7,286元 5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2時20分 2,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5日 2,000元 6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5日13時5分 2萬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 2萬元 7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13時4分 3,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6日 3,000元 8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6日11時46分 7,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7日 7,000元 9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8日12時38分 10萬元 蘇琮倫 蘆洲中山路郵局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8日16時51分 10萬元 10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9日12時38分 10萬元 胡凱麟 永和中山路郵局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9日19時39分 10萬元 11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12時37分 7萬2,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5日 7萬2,000元 12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15日11時18分 1,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無卡存款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6日 1,000元 13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20日13時18分 1,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822- 000000000000 113年8月20日 1,000元 14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21日11時38分 4萬5,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2日 4萬5,000元 15 余貴芬 假投資 113年8月23日13時22分 1萬7,000元 其他出金者 不詳地點 011- 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26日 1萬7,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