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44號聲 請 人 李建輝(即冠台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宏旺興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