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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30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起訴狀僅記載其代位債務人曹娜利訴請分割曹娜利繼承之起訴狀附件一遺產,被告欄則載「公同共有人」,無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依上說明,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而有欠缺,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其代位曹娜利分割遺產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補正起訴狀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該裁定業於同年7年21月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69頁),其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