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陳勁潔被 告 林鉦陽 黃楚傑(原名:黃健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映嫺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