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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 告 黃文和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被 告 魏巧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

36、38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0至48頁)。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