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 訴 人 陳心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之115年度補字第11號確定裁定),應徵裁判費3萬208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