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 告 羅素華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謝允正律師被 告 林卿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建物,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兩造均為2分之1,兩造就系爭建物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各建物均有獨立產權、獨立之出入門戶,依房屋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又系爭建物現分別由兩造各自居住使用中,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將附表二所示系爭建物,編號1分割歸被告所有、編號2分割歸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持分則維持不變。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第97頁筆錄)。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等
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在卷可參,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意旨參照)。
查系爭建物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因各共有人間亦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訴請將系爭建物予以合併分割,要無不合。
㈢經查,附表二所示系爭建物分別為公寓大廈之一戶,且各自
具有獨立之出入門戶,其中編號1即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一小段(下同)2786建號現由被告居住使用中、編號2即2787建號現由原告居住使用中,兩造既就系爭建物各自單獨使用,對於建物面積差異部分,原告並表示同意不向被告請求補償(見本院卷第97頁筆錄),本院斟酌建物之性質、使用方式及當事人意願、利益,認系爭建物之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割,由被告取得附表二編號1即2786建號,由原告取得編號2即2787建號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將系爭建物合併原物分割,由被告取得附表二編號1即2786建號,由原告取得編號2即2787建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系爭建物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此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較屬公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附表一:土地部分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碧湖段 一小段 338 1,701 原告羅素華226/20000 被告林卿桂117/10000 備考附表二: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方法 樓 層 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8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五層) 總面積 74.87 陽台 11.83 分歸被告林卿桂取得 2 278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五層) 總面積 76.81 陽台 9.26 分歸原告羅素華取得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