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正點錄影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世寧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